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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8]10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109号        2008-08-0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境外所得登记台帐

  2、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台帐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8]10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企业境外所得包括: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三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要加强境外所得的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反馈和日常管理。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境外所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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