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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2]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2]113号             2002-03-18

  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2]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你局南市国税发[2002]33号请示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返还资金是否为含税收入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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