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适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182号 2002-03-14
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如何适用的请示》(汕国税函[2001]183号)悉。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如何适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中的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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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3%征税的米粉干(海关商品代码为190230101),退税率为5%;按17%征税的米粉干(海关商品代码为190230102),退税率为13%。据此,你局对征税率为13%的米粉干,不能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而应该按5%的退税率给予办理退税。
此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