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8]067号 1998-08-20
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和监测以及相关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成地税发[1998]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应在主要劳务发生地,即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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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测设计单位随工程施工发生的工程监理和监测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其他应税劳务,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