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5]144号 2005-7-21
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次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4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20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提高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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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我省个体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严禁违规征税,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个别地方确因特殊困难暂时难以执行的,要报经省国税局同意后方可暂缓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