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营销人员承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8]168号 1998-09-14
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企业实行营销总承包,营销人员取消工资、资金,按营销额提取收入,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其全部费用按提取承包收入的60%予以扣除,余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平均计算征税,不足全年的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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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