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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8]54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8]540号      2008-09-0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保监会广东保监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粤地税函[2008]54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有关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要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对于尚未注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先向广东省保监局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税务机关也要通过广东省保监局的相关公告进行跟踪。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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