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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5]2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296号             2005-7-13

  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为了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防范企业利用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和《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有效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收购凭证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豫国税函[2005]29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总局下一步决定将使用防伪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我省将逐步探索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目前,各地可借鉴部分市地一些好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

  二、关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国税函[2005]5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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