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8]161号 1998-09-09
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财税字[1996]20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也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其他废渣的范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并考虑到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废渣的范围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查、钒尾渣、高炉干渣。
![沪国税流[1998]1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https://www.xiaseo.com/wp-content/uploads/2023/01/2615.webp)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