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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税发[1998]283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1998]283号            1998-08-27

  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武地税发[1998]283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一、各分、县局对原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求全面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下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对原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在98年底前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面达到90%以上,并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之掌握办税程序,按规定如期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发现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或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县局必须坚决查处,并将查处的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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