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4-05
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第六条第(二)款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表述废止。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第六条第(二)款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表述废止。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精神,现就我区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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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2010年第5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照2010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