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4-27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十八条(七)修改为各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税务机关提供税收知识、财务管理等个性化辅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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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相关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