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209号 2008-08-13
提示——依据京财税[2011]232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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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通知”规定但尚未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各局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核实,重新审核确认增值税的应退税额,并及时办理增值税补退或补缴手续。
三、各局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嵌入式软件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2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