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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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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 注册商标管理条例?
  • 伪称“驰名商标”应如何定性?
  • 商标法里的“相关公众”是如何界定的?
  • 一个新企业能不能注册驰名商标?
  • 服饰驰名商标标准?
  • 驰名商标有哪些?
  •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驰名商标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工商管理局验收产品是否合格达标上线,在由国家工商部门严格审查评定。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您好!杏花村汾酒可以在侵权案件中,请求商标局或者法院认定杏花村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别保护,即使一个卖酒,一个卖伞,两者的产品八竿子打不着,杏花村也可以获得保护,即雨伞公司不得在雨伞上使用杏花村这三个字。这就是驰名商标的美丽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注册商标管理条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10月11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 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

    第十条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伪称“驰名商标”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参照《商标法》关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商标法里的“相关公众”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 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根据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商标法立法规定, “相关公众” 构成主体类型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由于市场经济细化分工之特点, 与某类商品或服务存在密切经营业务联系的经营者才可能对该类商品或服务产生知名度、显著性认知及混淆的可能性。因此, “相关公众” 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关联的消费者, 以及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密切联系的经营者。

    一个新企业能不能注册驰名商标?

    可以注册,但不享有专用权。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注册原则,即商标经注册享有专用权,但驰名商标可以不受此限。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即包含了驰名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因此,未注册商标如在中国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长期进行商业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且他人的使用足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误认而使其受到损害的的情况下,可以在商标争议或诉讼程序中请求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像注册商标那样的保护。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服饰驰名商标标准?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

    (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才可能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有哪些?

      中国十大驰名商标有:

      序号、商标名称、商标价值(亿元)、所在行业

      1、红塔山 46.866 卷烟

      2、五粮液 44.337 白酒

      3、联想 43.531 计算机

      4、海尔 39.523 电冰箱

      5、东风 39.116 汽车

      6、长虹 37.284 电视机

      7、万科 36.225 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

      8、娃哈哈 36.011 饮料

      9、张裕 34.339 葡萄酒

      10 格兰仕 32.117 微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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