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2-27
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执行。台州各县(市)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开始应用时间具体如下:
县(市) 开始应用时间
天台 2012年4月1日
临海 2012年5月18日
仙居 2012年6月1日

三门 2012年7月2日
玉环 2012年7月2日
温岭 2012年7月2日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