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方式等事宜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4-26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哈尔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方式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2]14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下同)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方式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方式
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内契税及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方式为:各区地税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交易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审批办设立办税窗口,由税务人员直接征收。
除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外,未经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征税范围
各区地税机关进驻房产交易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审批办的征税范围包括:转移房屋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应缴纳的契税以及个人存量房(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
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一)办理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1.受让方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单位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下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销售不动产发票;
3.购房合同;
4.是否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或首次购房证明;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
3.房产买卖合同(协议);
4.房屋评估报告单;
5.是否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转让方);
6.是否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或首次购房证明(受让方);

7.转让方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纳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1.土地使用权承受人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文件;
4.缴纳土地出让金收据;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申报需提供资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
4.转让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批件;
5.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和转让土地发票;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至(四)项所列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不是家庭唯一住房或首次购房的可不提供相应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2年5月2日起施行。
附件:各区地税机关进驻征收契税和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