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8]41号 1998-06-25
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办税窗口虚开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现就加强地税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办税窗口在办理开具发票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证明应当载明收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单位证明应加盖公章,个人必须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来经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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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税窗口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件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不予填开发票。办税窗口填开发票后,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装订成册备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