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8]63号 2008-08-04
提示——依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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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OO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