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评估增值及分配股东转赠资本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5]93号 2005-6-23
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非现金性资产(土地)评估增值及分配给股东转赠资本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潭地税发[2005]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对自己进行的土地评估而增值的部分,暂无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湘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土地评估增值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也不得通过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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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精神,对湘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公司股东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505万元),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