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58号 2002-03-1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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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98号)文件要求,做好《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印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