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177号 1998-08-14
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加强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个人偷逃增值税和地方税,经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席会议决定于今年10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分离式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观版发票可使用到1998年9月30日。届时现版专用发票由当地地税机关派人现场监督销毁。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印制,要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换版准备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函[1998]150号)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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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保证税款的征收和及时入库,新版专用发票的内容设置了代扣税、费项目,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运管部门代征税款,具体代征税款的范围、办法及解缴制度,由各市地税机关与运管部门协商制定。
四、新版专用发票的金额监督券部分只控制运杂费合计金额。其使用方法按照冀地税函[1998]150号文件的第一条 要求执行。
五、新版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河北省交通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冀地税发[1996]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