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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5]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23号              2005-04-29

  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京国税发[2005]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一、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征收管理科、流转税科、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做好对服务单位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各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调查工作,每次调查户数比例应按照防伪税控企业户数的5%以上,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汇总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综合测评表》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原件由各局留存。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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