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 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制;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这些内容的法律形式也就是税法。税法还可以分为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
(二)税法分类
税法分类在理论和实务领域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税法的一般分类如下: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按性质作用分 类 |
具体税种 |
性质和作用 |
备注 |
商品和劳务税 类 |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以货物、劳务为课税对象,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 作用;属于间接税 |
其 中 关 税 由 海 关 征收。其余各税由税务 部门征收。 |
所得税 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对法人和自然人的纯收入进行调 节;属于直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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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 类 |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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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类 |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 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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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
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