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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8]19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8]197号              2008-7-31

  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豫国税发[2008]19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应立即采取多种方式将上述文件内容告知有关企业。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的出口合同审核、备案工作,并于2008年8月20日以前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备案情况上报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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