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86号 2005-04-0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市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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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中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三)小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市场分类结果上报市局(统计表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