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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5]24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243号       2005-06-20

  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关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中电闽财[2005]1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规定,该工程局下属单位仅是施工项目部直接生产成本的归集,不能反映成本费用全额的情况,同意该局所属的各单位(见附件)实现的应纳税所得,由该局为纳税人统一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闽国税函[2005]24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下属单位及地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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