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5]791号 2005-06-18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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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创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首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继续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参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