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后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434号 2005-06-16
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45号)下发后,对调整审批权限后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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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桂国税发[2005]145号文下发之前(2005年6月1日)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单笔(项)5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及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按原规定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再审批,由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