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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02]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2]36号          2002-2-27

  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提高办税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外经贸计财发[1996]5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办税员管理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实行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人员必须持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签发的《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及其相关事务。《办税员证》是出口企业人员办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唯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口退税业务。

  二、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核发《办税员证》。

  三、《办税员证》实行验证换证和岗位培训制度,每三年换证一次。每年验证一次(一个年度内验、换证不重复)。验证、换证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课时,经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有关业务。

苏国税发[2002]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办税员证》一旦遗失和破损,必须先向发证单位报告,经审查后补发《办税员证》。

  五、2002年度换证及办税员培训工作拟定在3月初举行,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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