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5]68号 2005-6-10
提示——依据黑地税函[2011]5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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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折让营销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折扣、折让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与消费者的不属于折扣、折让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属于消费者的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存在社会集团消费的实际,对企业能划分清楚的,据实征收;对划分不清楚的,暂扣除50%的金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以前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