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54号 2002-02-21
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省邮政局集中调配使用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4%;各市、县邮政局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本单位邮政业务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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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1年省邮政局集中调配使用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暂按《省邮政局和直属单位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分解表》(附后)税前列支,超过部分调整补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