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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政一[1998]3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8]34号        1998-07-28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闽地税政一[1998]3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在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时,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

  因此,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你市台江区元洪城机电、消防等安装工程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一深圳谊发建筑工程公司代扣代缴,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价款。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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