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8]19号 1998-07-24
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减少国家积款流失,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厦门市(含同安、集美、杏林区、海沧投资区)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商业经营且实行“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从事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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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额发票的版面、式样。
根据纳税人经营和税务管征的需要,定额发票分壹千元、五百元、二百元、一百元、五十元、二十元、壹拾元版等七种,另与定额发票配套使用十元以下的限额填写式发票,也同时启用。定额发票的式样为:单张二联竖撕式,即左边为存根(记帐)联,右边为发票(客户)联,每本五十份,纸质为税务防伪专用纸,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定额发票的申请、领购办法以及税款征收,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定额发票的使用、管理和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五、定额发票与其他各类的统一发票,均作为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把拒开和拒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