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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公司的区别和联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公司的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有限合伙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组织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老板和员工组成
有限合伙公司:1.股东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等等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公司的联系如下:
有限合伙公司一般都是由普通合伙企业慢慢发展而来的,由小到大的发展。
微观经济学,厂商的组织形式有哪三种?
先说结论,微观经济学,厂商的组织形式有自发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在微观经济学当中,衡量厂商的组织形式的标准就是企业的股权结构。当企业的股权都控制在一个人手中,就称这种结构为有限公司组织结构。
两人合伙开公司,甲方乙方各出资50%,甲方负责运营管理乙方只投资,该怎么签合同?
首先把股份分好,决不能五五分一定不要按出资分配股份:五五开创业黄金法则:先小人,后君子;讲道理的是朋友,讲利益的是君子!那么应该如何合理分配股份了?股份分配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资金、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只有资金和人力,那么要考虑资金在项目的权重,人力在项目中的权重,以及每个人在资金中出资的比例,在人力出资中的比例。股份=资金在项目中的权重*资金出资比例+人力在项目中的权重*人力出资比例1、人力在项目中权重为10%,说明该项目最依赖资金,人力起的作用很小。甲=90%*50%+10%*0% =45%乙=90%*50%+10%*100% =55%此时甲乙双方股份比例为45%:55%2、人力在项目中权重为20%,说明该项目较依赖资金,人力起的作用较小。甲=80%*50%+20%*0%=40%乙=80%*50%+20%*100%=60%此时甲乙双方股份比例为40%:60%3、人力在项目中权重为30%。甲=70%*50%+30%*0%=35%乙=70%*50%+30%*100%=65%此时甲乙双方股份比例为35%:65%4、人力在项目中权重为40%。甲=60%*50%+40%*0%=30%乙=60%*50%+40%*100%=70%此时甲乙双方股份比例为30%:70%根据人力和资金对项目的贡献度/权重来分配股权,充分考虑了资金和人力的因素,这是较为公平的分配方式,合伙创业,先前不计算,事后难免会算计,既然决定创业,就用商业的方式来运作,摒弃江湖做派,利益谈清了,才能友情事业两不误。希望对你有帮助。专注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股权设计和激励,业余爱好搏击认同我的观点,欢迎点赞、关注咨询请私信
南通六建都破产重整了,为什么其100%的股权还能卖出2.0354亿元?
首先声明,对于问题所涉情况真实性不做评述,回答仅基于假设问题为真实情况下对所涉及原理的解析。第一,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明白,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区别。简单通俗地讲,破产清算,就是在法律框架下,通过一系列的操作,是破产企业注销,债权债务归零,总结起来就四个字,人死债消。而破产重整,是在债权人认为破产企业有存活价值,企业存续对自己实现债权更为有利的情况下,相互妥协,给重整企业一个生的机会,重整企业抓住了这个机会起死回生,皆大欢喜。重整企业如果烂泥扶不上墙,最后只能清算,最后还是搞一个人死债消。如果要了解相关专业的论述,可以自行通过网络查询,这里就不再重复。第二,问题所涉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自然是因为该企业有维持的价值和再生的希望。破产重整能够成功,往往不仅仅是基于重整企业自身的努力以及债权人的善解人意。一般情况下,还需要有外部力量的强势介入,比如引进强大背景的股东给予资金注入或者有效商业资源的嫁接。说白了就是债权人和股东想让企业活下去,一般不能仅仅只靠一厢情愿或者说自力更生,还要有识货的投资者给予支持。这种100%股权转让,实际上就是新股东看中了该企业的价值,愿意真金白银的赌一把。第三,这种事情的发生,和问题所涉企业性质有一定关系。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各种资质,各类资质不仅需要时间的积累,人才汇集还需要实实在在的业绩支撑,并非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可以轻松获得。另外,企业的品牌及历史业绩对争取新的缔约机会有很大帮助。新股东根据价值评判取得一个成熟企业的股权,省去了诸多麻烦。第四,重金拿下重整企业100%股权,并不是一买了之,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还可能会承担该企业历史遗留的业务合同善后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总之一句话,新股东认为这个企业值得出这个价,哪怕是还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以上解析仅供参考。

股权是什么?
告诉大家一个法律冷门小知识,是我发现的,那就是:在我国的正式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从来没有对“股权”这个词语做过法律定义。在网上看到的所有关于“股权”的定义,要么是词典里来的,要么是学术研究者自己写的。什么是“股权”呢?回到法律条文这个最牢靠的依据上来。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股权”的定义,但是一定有明确的线索。关于“股权”的定义,当然只能必须在《公司法》中去寻找。《公司法》共十三章,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才出现“股权”这个词语,而且是没有定义和解释直接开始就用了。这说明了,在第三章之前的内容中,这个词语的定义应当是已经不言自明了。那么,股权是什么呢?《公司法》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在这两个章节中,唯一与“股权”能产生词语直接联系的,就是前两个章节中提到的“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第一章的第四条中就提到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在第二章中几乎集中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大部分内容。因此,无论是从《公司法》立法内容来推测,还是从字面上来推测,“股权”,就是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就是将股东权利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权利”和“财产”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概念,权利并不等同于就是财产。有些法律权利,是不带财产属性的,比如说人格权。而有些法律权利,就是财产权利,比如说物权、债权。还有大量的权利,其中包含部分财产权利,但也包含非财产的权利,比如说常见的知识产权,比如说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假如要按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来判断,那么只能说它是一个混合的权利集合,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多项股东权利的合称。严谨的说,股权里包含有财产权利,但是股权整体上不能说是一种财产权利。(以上内容摘自《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何答案混乱?因为这是个错误的提问》 https://www.toutiao.com/i6924312530743476750/)
普通合伙中劳务出资有哪些优缺点?普通合伙中?
您好!劳务出资的缺点有以下:
(一)劳务作为出资,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性质的冲突
劳务从其法律性质上分析是法律上的行为。马-强先生在其《合伙企业制度研究》中论述:“合伙因以出资的劳务,只能属于出资个人所有。”劳务的人身性质决定了其是不可能为合伙人之间共有的。合伙人之间共有的不是劳务,而是劳务所创造的预期财富。
(二)劳务作出资与违约救济手段相矛盾
劳务出资人违约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除了要求违约赔偿之外,是不能请求强制执行的。法院不可能强制劳务出资人提供劳务,就算是强制执行,也是对劳务出资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不能对其劳务进行强制执行。
(三)劳务出资,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混乱
例如:甲乙丙约定成立一合伙企业,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约定甲占出资比例的50%,乙25%,丙25%,一年以后,合伙企业盈利50万元,此时丙因为工作受伤死亡。作为丙的法定继承人,他是有权利主张只对盈余的50万元按丙享有的分红12.5万元,还是可以主张合伙企业此时的资产的125万元,丙为工作受伤死亡,25%的股权全部受损,可以主张125万元的25%作为丙的合伙财产要求分割和继承呢?
(四)我国的法制基础难以实现和保障劳务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所必备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劳务资本作为一种无形的“主动性”资产,必须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才具有实际意义,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使用效率如何,只有载体本人知道。此外,劳务资本拥有者所处环境发生变化或其接受教育、参加实践等,会导致劳务资本内在价值不断的发展,发生改变(能力的提高,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纯熟等),企业很难直接掌握其使用情况。劳务本身的内在价值高,并不代表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多。
培训机构很赚钱吗?
培训机构是否赚钱?我聊说说这个问题。很多非本行业的、中小机构非负责人、大机构非部门以上管理者的,大部分都认为培训机构很赚钱。其实是错误的。培训机构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高的利润培训机构的利润并不高,绝大部分有利润的机构,利润率在5%左右,最多能到10%就很好了。当然,也有利润率很高的机构,但在全行业太少了。其实更多的机构都是在赔钱的,我们看那些负面新闻,几乎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而造成的。如果是单校区的小机构,机构老板自己不上课的话,老师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本机构的比较好的老师。给大家看几个数据,这三个机构的年结转收入都大约在1000万左右。比如看这个机构,他在课酬成本和人力成本上都严重超标,教室占比上也是超标的,所以最后是完全亏损状态。这家机构课酬和教室租金占比依然很高,所以还是亏损的。这家机构是有利润的,但是利润率也只在4.7%。很多机构都是在赔钱的其实很多机构都是赔钱的,只是有的机构自己知道自己赔钱,有的机构不知道而已。不知道的机构基本都是不了解现金收入与结转收入(确认收入)的关系,或者知道关系但没办法,只能硬挺。他们习惯把收的预付款当作自己机构的收入来使用。比如我之前接触过一家机构,每年现金收入在1300万,所有费用支出在1200万,这家机构负责人一直认为自己每年有100万的利润,但其实这家机构的年结转收入只在800万,也就说是,其实他是年亏损400万的。为什么赔钱还在继续运营既然这样为什么还在继续运营呢?因为关不了门。以我上面举例的机构来说,收家长1300万现金,但是只能结转掉800万,换句话说,里面有500万是没结转的,如果选择关门,就需要给家长退还这部分学费。所以大部分宁可选择继续支撑下去,靠每月现金流在运营着,也不会选择关门的。当然,有一天现金流断裂,后果非常严重的。以上是我的答案,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建议没在这行做过的朋友进入这行创业的原因。关注我,每天分享教培机构运营与管理的心得。
民国时期的中统和军统是怎么回事?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为“中统(局)”)是国民党CC系领导人陈果夫、陈立夫所控制的全国性特务组织。“中统”是国民党党务部门控制的特务机构,与“军统”并称国民党两大特务组织。“中统”的作战对象除了中共,还包括汪伪等蒋介石的敌对政治力量。1947年4月,中统改为“党员通讯社”1949年3月,又改为“内政部调查局”,隶属于行政院内政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局,BIS),中华民国情报机关之一。1938年成立,1950年解散的中华民国情报机关之一。早期的领导人为戴笠,戴笠死后,1946年,由毛人凤继任。1949年,军统主要机构撤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留在大陆的军统进行清洗,到五十年代中,军统在大陆大致被肃清。中统与军统的区别中统是国民党中央的情报机构。军统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的情报机构。中统:“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国民党C.C系陈果夫、陈立夫所控制的全国性特务组织。中统的前身是由C.C系分子所组成的国民党中央组织委员会党务调查处。1937年,党务调查处并入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第一处,由C.C系分子徐恩曾任处长。军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国民党统治集团为维护其统治而设立的特务组织。1938年8月成立。前身是“军事委员会密查组”(1927年建)、复兴社特务处(1932年4月建)、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第二处(1937年建)。主要负责人为戴笠。军统局内勤组织共有八处、六室、一所;外勤组织在各大城市设“站”,在各省设“区”,在一些重要城市设“特别班”。其基本组织为“组”及直属情报人员。特工人员最多时近五万名,分布到国民党的军队、 、行政机关、交通运输机构,乃至驻外使领馆,专门以监视、绑架、逮捕和暗杀。在四十年代以前,中统的势力非常大,因为实际上国民党的各级基层党组织,都是中统的特务网延伸。许多基层党部的负责人,本身就是中统的基层负责人。抗战以后,由于国民党的情报工作对象有所改变,从以对付中国共产党向对付日本侵略转变,因此中统的地位开始下降,而军统的地位不断提升。同时,由于大片国土沦陷,中统的组织系统严重破坏,而其又不能及时的联络这些基层组织,逐渐为军统所取代。加之军统负责人戴笠对蒋有知遇之恩和师生之情,对蒋言听计从。而中统主要为国民党CC系的大老陈立夫、陈果夫哥俩所掌握,在人事上蒋不能直接控制,也逐渐失去了蒋的扶持。到了国民党退台后,中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全部组织系统。而军统的组织系统倒是得以保存和发展。由于中统与军统在争夺秘密工作的主导权上,进行了长期的明争暗斗,双方的合作非常有限。中统的职能中统局的全称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是抗日战争时期发展起来的国民党特务机关。它和“军统”都是蒋介石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重要工具。中统局在国民党各省、市、县党部都有有分支机构,以党政机关、文化团体和大中学校为活动重点,特务活动遍及全国。他们网络党羽、特务的手段和对中国共产党的破坏活动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捕风捉影,乱抓乱捕,制造了许多冤狱。中统局特务组织的原始机构是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内的党务调查科,它成立于1928年2月。在1928年—1931年这段时间内,陈立夫、张道藩、吴大钧、叶秀峰、徐恩曾先后担任调查科主任一职。1930年徐恩曾继任后,开始了他对中统特务系统长达15年的直接领导,直到1945年2月,蒋介石突然下手令,免去他“本兼各职,永不录用”,由叶秀峰继任。调查科最初分设采访、整理两个股,各设总干事一人,下设干事、助理干事若干人。1930年夏为了加强对付共产党的力量,调查科内又增设了一个“特务组”,除一般特务活动仍由采访股负责外,举凡对共产党的调查研究、密谋策划以及被认为属于最机密的情报搜集、破坏指导统由该组负责。该组的负责人由调查科采访股的得力干事顾建中担任。1930年夏,该科也增设了一个“言文组”,其任务是负责搜集各省市的报章杂志、各种进步刊物以及国外的华文刊物,分门别类加以剪贴,逐日送科主任转部长参阅。该组由整理股干事刘清源负责。1932年秘密成立“特工总部”,地点设在南京道署街今瞻园路132号瞻园内。该部迄1938年撤销之时止,前后共七年时间。特工总部是一个完全秘密的组织。它成立后即在各省、市、县和国民党特别党部内陆续建立了下属机构“特务室”,在上海、南京等重要地方还设立了秘密“行动区”。1934年,蒋介石为统一特务组织,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内设立调查统计局(这与后来以戴笠为首的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是两码事),以贺耀祖为局长,陈立夫为副局长,下设3个处:一处为党务处,徐恩曾任处长;二处为军警处,戴笠任处长;三处为邮电检查处,丁默任处长。1935年,国民党中央机关扩编,党务调查科改为国民党中央组织委员会党务调查处。调查科和党务调查处均设于南京丁家桥国民党中央党部大楼内,在二楼西南角两间房子内办公。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于1938年成立,至1947年前后历时9年。在这9年中,其组织之庞杂,人员之众多,罪恶之重大较其他各阶段为甚。中统局开始设于湖北汉口的黄陂路,后迁到重庆储奇门药材公会大楼楼上。1939年7月始迁到中山二路川东师范。1946年迁到南京道署街(即今瞻园路)。中统局成立后,原特工总部宣告结束。1947年4月中统局改头换面,历称中央党员通讯局(简称党通局)。1949年2月,国民政府党通局划归内政部领导,改称内政部调查局,简称内调局。国民政府败退宝岛 后,于1954年10月,又将内调局改组为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军统的职能军统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的简称,国民党政府为维护其独裁统治而设立的特务组织。1938年8月成立。军统前身是“军事委员会密查组”(1927年)、复兴社特务处(1932年4月)、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第二处(1937年)。主要负责人为戴笠。军统局内勤组织有军事情报、党政情报、电讯、警务、惩戒、训练和策反等八处、六室、一所;外勤组织在各在城市设“区”,在各省设“站”,在一些重要城市“特别班”。其基本组织为“组”及直属情报人员。当年“军统局”特务,专门以监视、逮捕、绑架和暗杀等手段,进行反共活动。另一方面,军统特务在抗日战争时期深入沦陷区,制造针对日军的恐怖活动,对打击日本侵略和汉奸,起了一定作用。1946年戴笠乘坐飞机失事死后,军统局进行改组,其公开特务武装部分与军委会军令部二厅合并为国防部第二厅,由郑介民任厅长;军统局的正式名称亦改为国防部保密局,毛人凤为局长。专责保密防谍工作,确保国家安全。1949年,军统主要机构撤至 。1950年,保密局恢复正式编组,于台北士林芝山岩设立局本部,以持续执行国内保防工作及情报搜集之重责大任,并主导 省工作委员会案及台北市工作委员会案等白色恐怖。1955年,情报机构改制。保密局改组为国防部情报局,专责执行战略预警情报搜集、研整之任务。保防侦查等业务拨归“司法行政部调查局”接管。1984年发生江南案,当时之情报局长汪希苓亦被捕入狱,情报局再次大改组。1985年7月1日,情报局与国防部特种情报室并编成立军事情报局,隶属国防部参谋本部,受参谋总长直接指挥。其总部在台北阳明山下的芝山,设有情报学校训练间谍,军方内部称该处为山竹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