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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2001]3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2001]35号              2001-07-09

沪税地[2001]3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市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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