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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服务对进口商的影响?
保理业务对进口商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①增加营业额。进口商利用D/A、O/A等优惠付款条款,可以用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的货物,有时甚至可以不必动用自身资金就能赚取利润。因为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将货物转售出动用售货所得的款项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或规定的付款日期届临时才履行其付款责任。这样,进口商可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营业额。
②降低进口成本。由于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商免向银行交纳开立信用证押金,减少了资金积压和利息损失,同时又节省了诸如开证费、通知费、改证费、议储费等银行手续费。虽然出口商会将办理业务的有关费用转嫁到货价里,但货价提高的金额一般低于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利息、损失和有关费用,总的来看,进口成本是降低了。
③保证收到合格货物。由于保理商对出口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前提出条件是出口商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出口商为了顺利收回货款,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货并提交单据,从而保险了进口商所收单据的真实性和收到合格货物,免受出口商的欺诈。
④简化购货手续。由于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商免去开证、改证等手续,购货手续简便,进货迅捷,只要收到单据便可提货,同时不必大批量进货,可减少商品库存积压,因而能及时将适销对路的货物投入市场,适应市场多变的需要。
⑤增加利润。由于进口商加快了资金周转、增加了营业额,降低了进口成本,减少商品库存积压,并可保证迅速获得所要求的货物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进口商的利润自然也会增加。
没业务往来到我公司开了200万发票,16%的税也缴了,这样有问题吗?
谢谢邀请!??没有业务往来,为其开了200万元的发票,虽然缴纳了16%的税,不等于没有违法犯罪??毫无疑问,这肯定是有大问题的。开发票或使用这200万发票的任何一方,都涉嫌共同弄虚作假,以公谋私;这不仅是涉及16%的税金问题,而是100%或更多的问题;??开票方在事实上,已涉嫌协助、支持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否签有合同,从违法的初始起,其合同与承诺都是无效的。??这发票问题的需求双方责任或知情、或涉嫌作假,或证据链范围问题,应包括:??如果是消费性发票,至少涉及相关领导、财务主管、会计、开票人或经办人;发票摘要包括消费人员和人数或证明人,以及具体签字的言词内容;??如果是属于商品交易性发票,应涉及商品收发货品名、或种类问题、运输工具、承运人、运杂费、验收人或保管员;??如果是财产、家用俱……发票,还应涉及第三、或第四级账簿的登记,是否与名称、数量相符、使用地址、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使用人员等相关问题与之相对应。简言之,对以上问题一经核实,可以确认违法犯罪的对象、证据、或论罪而定案。
公司想收购一家外地公司,要派财务人员去做尽职调查,那么调查报告怎么写?
财务尽职调查,就是公司财务人员针对拟收购企业在有关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等方面进行风险检查,看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以及潜在的不利因素。如果你作为一个公司的财务,现在公司要收购一家公司,财务人员如何抒写一份简易的尽职调查报告呢?其实这个不难,把握基本的思路、主要的内容,一份满意的尽调报告就出来了。作为财务人员我们在这方面并不是特别专业,但是管理层有时候并不需要特别专业的尽职调查报告,更多的是在该项收购基本确定之前,管理层只是想再细致的了解公司的情况,一般就由财务内部人员做了,而无需聘用外部机构,也就是说此类收购一般规模很小、业务不复杂、交易金额不大。所以财务人员需要有这方面的能力将来更多的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来。1、确定本次尽调工作的范围及目的。范围:我们收购某个公司之前,需要先确认拟收购公司的范围。一是我们收购的公司主体范围,它有哪些分公司、哪些办事机构、哪些子公司的方面的信息;二是我们尽调的时间范围,我们尽调的报告期是几年,是一年还是两年还是从成立开始等等都会影响尽调报告的整体布局。目的:需要跟领导沟通本次收购财务尽职调查报告重点反应哪些内容,重点注意哪些。本次尽调着重点,这个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工作方向,方向没搞对,做的再多再好也得不到认可。重点方面是我们报告中重点体现的,着重强调的。比如说关注该公司的债务情况,你就重点阐述这个方面的现场调查思路及工作成果;若关注出资,你就作为重大问题体现报告中。2、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如何布局,也就是如何搭好基本的框架。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大部分基本的框架:重要事项汇总概述、公司概述、公司的业务、公司人员情况、公司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分析、尽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重大往来款及关联方情况、其他。3、搭好基本框架后就可以往里面充实内容了。重要事项汇总概述:开门见山,提示拟收购方需要关注及提醒管理层注意的事项。一是,方便管理层直接看重点,如需细致了解,再看报告内容;二是强调此次报告的核心问题,突出主次,也是对管理层的提醒;公司概述。历史沿革信息,也就是拟收购公司各主体的历史沿革信息(如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一般按时间进行叙述);公司的组织架构,如管理层级布局、董监高情况;公司业务:主要是公司业务规模、经营范围、相应业务资质、总体经营数据等信息。如是否有违规经营,资质是否齐全,有没有备案,涉及政府网站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是否正常等都可以查一查。公司人员:主要是工资薪酬水平、五险一金的表述以及劳动关系问题。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分析:这个就是重点,你要尽调哪个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包括该期间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着重阐述报表主要数据包含哪些内容。财务分析,主要涉及相关财务指标,如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以及费用分析等。尽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阐述以上过程中根据观察、检查、分析得出的相关结论表述及建议,这是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如图所示:重大往来款及关联方情况:主要是比较大额未清除的往来以及因历史问题遗留的往来;在就是关联方交易情况的统计了。4、报告格式便不是一尘不变,主要是根据此次尽调报告之目的进行调整。我上面所述的尽职调查报表并不是一层不变的,看管理层想了解什么,目的是什么。如想了解财务,那么你可能需要更多更细的篇幅来阐述财务方面的问题;可以增加其他内容,你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提醒管理层的,都可以。总结:我已经把大致的思路说明了,基本框架搭好的,那么报告一半的内容就有了,是不是很简单;把握报告内容,分清主次,要层次感有,突出重点是一篇好文章必备的;尽职调查不可含糊表述,做了哪些就写哪些,不知就如实反映,切不可敷衍了事或欺骗自己。想了解如何做好财务尽职调查工作、现场如何开展工作以及怎么分析问题可以关注我的头条号,后面会给大家分享,我是悟空做财务,谢谢大家。
企业负债经营会造成哪些风险?
(学习法律常识,欢迎关注转发)企业负债经营,最现实的情况是资不抵债或者对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后的结果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务人(企业)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的基本程序包括:一、申请和受理,二、债权申报,三、重整和解、四、破产清算。
化肥有哪些专利?
。该技术大全涵盖了磁化肥、微肥、菌肥、叶面肥、液肥、花卉肥、生物肥、气肥、专用肥、有机肥、无机肥、复合肥、复混肥、化肥助剂、垃圾堆肥、尿素等方面,收录最新的专利技术资料将近2300项,其中包含了许多科研机构正在高价转让的技术。该资料实用性强,每个专利技术都包含了详细的工艺原理,制作方法,配方实例及应用场所,是一本不可多得的科研、生产、学习的大规模技术汇编。
第一分册 《磁化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磁化肥即磁性复混肥、多元复合余磁肥、多元磁化生物复合肥及其生产方法、颗粒磁化肥生产方法、一种多元磁混肥的制造方法及所得产品、甜菜用磁化复合肥料等80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二分册 《微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多元复合稀土微肥、多效杀虫抗枯微肥、稀土有机磷肥、稀土长效氮肥及其制备方法、维生素锌肥、微量元素复合肥、中微量元素复合肥料及其制备方法等117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三分册 《菌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复合生物菌肥、高效复合菌肥、液态复合微生物菌肥及生产方法、无公害高效生物复合颗粒肥料及其生产方法、复合微生物菌肥生产方法、双微生物肥及其加工工艺等117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四分册 《叶面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蔬菜丰产叶面肥、桑树叶面肥、生产无公害果蔬无土栽培或叶面喷施营养液、一种果树叶面肥、植物叶肥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植物叶面肥等107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五分册 《液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生产液体肥料的方法、天然有机复合液肥、一种高活性液肥及其生产方法、一种缓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活性液体肥、一种微生物复合液肥及其制备方法等119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六分册 《花卉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多功能花卉生长剂、鲜花保鲜液、花卉无土培养基、花卉水面栽培方法、花卉生态肥胶囊的制作工艺、花卉培养液及其制备方法82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七分册 《生物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绿色高效有机生物复合肥及其制备方法、人参活性复合肥、生物钙镁磷肥、无公害植物农药及其杀虫有机肥、植物生长药肥、有机复混药肥及其生产方法等125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八分册 《气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二氧化碳气肥发生器、二氧化碳气体肥料、固态二氧化碳气体肥料及其生产方法、粒状二氧化碳气肥及其制备方法、燃烧式二氧化碳气肥棒及生产方法、一种CO2气肥增施装置等49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九分册 《专用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复方壮果增色肥、全营养专用肥、食用菌专用肥、水稻旱秧专用肥 、水田除草化肥、甜菊专用生物复合肥及其制造方法、稀土林用复合肥等161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十分册 《有机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多元素绿色无公害高效有机肥及生产方法、绿色有机复合肥料、酶转化有机肥、生物有机氮磷肥、有机复合肥制造方法、有机颗粒肥料及其制取方法等149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十一分册 《无机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硅磷肥及其制造方法、颗粒磷肥及其制造方法、钾镁肥及其制备方法、磷铵化肥生产中的浓缩装置 、稀土硅钙肥及其生产方法、一种高浓度有机复合磷肥及用途等172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十二分册 《复合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复合肥及制法、多元有机矿质复合肥、活化混配肥及其制造方法、高效无毒复合肥、脲醛复合肥的生产方法、生物活性磷钾复合肥的制备工艺、一种长效植物复合肥等252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十三分册 《复混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多元素复混肥、混合肥料的生产方法、五元混合肥、一种复混肥及其制备方法、制造有机无机复肥的方法、高浓度复混肥料的生产工艺、复混肥及其造粒工艺等118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十四分册 《化肥助剂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复合肥防结剂、沙地水肥保理剂、天然抗旱增肥剂、多元增效氮肥添加剂及其制备方法、肥料结块防止方法、化学农药用复合增效剂、肥料包膜工艺等128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十五分册 《垃圾堆肥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堆肥的制备方法、堆肥催腐剂、秸秆肥及其制备方法、机械堆肥化处理的改进、利用有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料的综合生物技术方法、堆肥生物处理方法等228个最新化肥专利技术资料。
第十六分册 《尿素生产专利技术》详细目录
本技术大全收录了纳米尿素及其制备方法、尿素的制备方法、尿素的造粒方法、尿素生产新工艺、浓缩尿素溶液的方法、农用碳酸氢铵制取尿素、制造尿素的方法和装置的改进等178个最新化肥专利
权健是一家怎样的公司?为何那么多人深信不疑?
有幸来回答这个问题。今天我们看到的权健是拿着正规直销公司的牌照,一个个业务人员在夸赞说权健治疗效果,中草药冲剂可以尽最大限度的调理人身体的健康及治疗疾病的作用。我们看到天津权健医院肿瘤科在为肿瘤患者研发更好适合各类肿瘤的中草药剂,天津权健,一个为弘扬中医药事业的集团,一位在传统文化中一路走来的创始人-束昱辉。束昱辉,出生于1968年6月,祖籍江苏盐城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建立权健集团。我们今天熟悉这个名字我想大多都是在权健足球上有所了解。可能我们都不太清楚权健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的时候,它的足球便走在了我们的视野里。随着各种媒体的曝光,权健自然医学等词汇逐渐显现出来。2012年冬,有幸到总公司参加权健的年终庆典。会上有两位病人印象深刻,分别来自于不同的省市,来自哪里由于时间关系确实很难想起。不过却有着同一样遭遇-癌症。目前癌症在中国属于末端疾病,基本上是无药可治,很多论坛都在讨论《如果患得癌症到底治不治》的问题针锋相对,高昂的放化疗费用到底有用无用?央视主持人李咏年纪轻轻就已过世,我们不去探讨这类问题。当两位病人讲起曾经患癌的经历,被医院下了“死亡通知”后,在无路可走的时候选择了权健癌症类保健品,最终告别癌症,站在这里。一个年轻不大的花季少女,放化疗期间掉光了头发(有照片),现在长发已披肩,和正常人无意。由于当时权健的限制行为并没有带有任何摄像设备等器材,但是此类癌症治愈事件在全国并不少见。那么权健自然医学到底是什么?居然可以让病人起死回生,是灵丹妙药还是保健品?目前权健所有在售的药品均为保健准字,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官方权威的数据来证明它是药品能够达到治疗治愈的目的。我们来看权健起家的商业模式。权健2008年经历了生死战后,逐步把中草药产品配方买断自己加工生产,为了符合市场商业化,把难喝的中草药制成散剂配合多种口味,有咖啡味、橘橙味等,让用户喝起来感觉新颖,体验感暴增。在推广产品中权健走起了传销模式,已双轨制复制,日封顶作为金额限制。我们都知道双轨制也称双区,这种模式是所有传销公司滥用的伎俩,我们看到的安利、完美等正规直销公司是没有双轨制的,因为双轨制起盘很快,但是覆灭崩盘的概率实在太大,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自己画一张双规制的复制图,到几十代后人数庞大的你难以想象,而伞下的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和你有关,这样势必会造成无法分润的成果,必然会崩盘。现在目前防止崩盘的只有两个遏制条件,一个是日封顶和月封顶,这种封顶制并不是最好最有效的方法,最好的方法是出局制,现在目前公司很少有用出局制的,因为很简单一旦出局就和你曾经奋斗过的事业没有任何关系,为了能够更多的挖掘人才(大多数是从其他直销公司挖来的人),制度的体现是最完美留住人才的机制。权健已火疗为基础,实际上火疗并不高深,在中医讲确实有一些效果,但是并非宣传所讲神之又神,我亲历一位病人,顽固皮肤癣。我们懂得医学常识的人知道皮肤癣是血液里的疾病,及其顽固很难治愈,但是如果你去问权健理疗的人他他一定会跟你讲皮肤癣和痛风、滑膜炎、类风湿之类的疾病是通过火疗可以治愈。而我了解的那位牛皮癣的病人连续烧了一个月的火疗丝毫不见好转,最后只能放弃。我没有见过治疗好的其他患者,只此其中一例是我亲身验证。在说一次,就是在上个月,由于天气转凉,腿部膝盖明显不适,于是自己烧了一遍火疗,祛湿寒应该还是不错的,可是腿部烧完之后,膝盖有明显肿胀感,走起来虽然不疼但是有轻微的痛痒,后咨询医生告诉我,可能是膝盖有积液。膝盖没有受过伤怎么会有积液,后医师告诫我,膝盖预热会加速积液的产生,过几天就好了,于是过几天就没有肿胀感了。我们在来谈谈它的药剂,因为在上文说过采用的是双轨制,因为双轨制最后利润分配会出现严重的分润不足,或分润出去公司就会崩盘等现象。那我们就一定清楚的知道,为了能让双轨制利润足够分配或是长时间分配有利润,那么双轨制所有产品都会是你无法想象的价格。拿权健或者专利产品的骨正基举例,现在骨正基应该是一千多块钱,那么在直销人员那里拿货的价格是五折,卖给你的会赚到一半的利润,这是其一;其二直销人员每个月会按照销售业绩产品设为提成奖,也就是说骨正基是直销人员自己买来的价格,以市场价卖出去后,那么在公司拿货的基础上还会有一个奖励,这个奖励的累积的,5%-20%不等的利润;其三,每个月普通级别销售的整体业绩每层上级都要分层拿出奖励金额,比如说A卖了5000元正常提成,那么B作为A的上级会在A的基础上再次提额,以此类推。利润大家自己分析。说过利润我们在聊一聊权健的药剂,因为采用的是直销模式所以一定不可能是药品,肯定是保健品?你见过除了药店和医院以外有满大街卖药的人吗?现在北京超市可以卖一些感冒药、创可贴之类的二乙药品,处方药还是在医院卖的。那么权健采用直销的模式推广保健品,但是打着确是药品的口号在宣传,不说为不违规或是违法,就说说这药到底真不真。权健所采用的都是中医配方制作而成,中药在我们一直处在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因为中医治疗效果慢,学生学起来难,现在普及起来很困难,尤其现在很多现象,中医都要找老中医,但是学习中医的学生们可就苦了,不管号脉的准不准,大多数患者都不会找年纪轻轻的医生,因为资历浅等现象限制了中医医师的发展,从年纪轻轻的学生或是参加工作的中医医师还不如西医医院里的普通护士的收入高(我有一朋友,在沈阳某医院护士月收入是5位数,这仅仅是基本收入)。由于中医宣传等各种问题,自然无法和现在的西医医院相比。那么中医到底有没有效果,实际效果真的难道就比西医差吗?实际效果差不差很难评论,但是我知道西医一定比中医简单,现在我们看到的西医一定是这样的:哪里不舒服,好了去拍个片吧。不讨论结果,直说过程,简单好复制就是西医最好的标准,这一点中医永远都如法超越。很多人对中医的认知都是存在主观上的,因为中医讲的是子午流注,及每年的节气对身体产生的不同反应,在针对病人的疾病是初级还是末期的不同针对性的下药。说明白点就是因人而异,不可能一剂药走天下。所以我们能知道权健的保健品仅仅是最低量剂,初期效果应该还是不错的。2013.10.08号权健拿到的第39张直销牌照,正式的被列为直销公司行列。如今的权健如日中天,大街小巷我们也会见到权健火疗馆及推广员跟您讲骨正基的神奇。希望权健越做越好带领中医药产品走出中国,走向世界。很喜欢束昱辉演讲时说的一句话:我把逆境当成鼓励。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19?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托管的具体要求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加强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的审查、识别和认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了解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信息:
(一)要求股东逐层披露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
(二)要求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要求股东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四)询问股东及相关人员;
(五)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及股东应当遵守和执行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内容;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或股东就其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评估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经营活动,以判断其对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求商业银行降低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直至全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直至全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股东动态监测机制,至少每年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质条件、执行公司章程情况和承诺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评估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视情形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与该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
(二)违规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
(三)违规进行股权代持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
(五)拒绝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信息以及迟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六)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的;
(七)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
(八)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
(九)违规进行股权质押的;
(十)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
(十一)不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的;
(十二)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调整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
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就股权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最近一次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第五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第五十三条投资人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第五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是不良资产管理?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后,可考虑出售部分国家股权,用所得资金冲销不良资产,偿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