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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1998]20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费住宅电话定额包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费住宅电话定额包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204号             1998-07-20

  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自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省进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管理的暂行规定》(鄂财文发[1997]1007号)下发后,一些单位要求就公费住宅电话(含移动电话,下同)定额包干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鉴于随工资发放的公费住宅电话定额包干费属公务性质的费用开支范围,只是原管理形式发生改变,其费用仍应由单位负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按各级政府规定实行“定额发放、自行结费、超支自负、节约归已”管理并按统一标准发放的公费住宅电话包干费,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鄂地税发[1998]20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费住宅电话定额包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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