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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人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是属于港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 香港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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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地人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是属于港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 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要什么条件?
  • 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哪些资料和步骤?
  •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说明?
  • 如何查询香港工商注册信息?
  • 注册香港公司对SOHO的好处?
  • 我注册了一个香港公司,可以在大陆经营吗?
  • 请问:香港公司要收购国内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经哪些部门批准?
  • 本地人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是属于港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一、香港外资企业和港资企业的区别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其实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而港资企业而言,由于香港公司是属于境外企业,公司遵循的制度与大陆不同,严格意义上应该是属于外企的,但由于某些原因往往被称为港资企业(港企)二、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算外资还是港资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香港与内地实行不同的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加入WTO后,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我国实际上是将大陆以外的一切投资,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投资都统统称为外资。根据这样的规定,在港澳台投资的公司实际上享有外商投资待遇和优惠政策。所以注册地为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到内地经营,广义上也属于外资企业。但还有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境内和境外的区别:在香港注册公司属于境外公司,外企是针对于国内的内资企业而言的、从公司的投资主体来看,香港公司在大陆一般指的是离岸公司,利用离岸公司通过投资国内,转变为外资企业。综上可见,内地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算是外资企业,但是在所属行业内只能称为香港离岸公司,如果是国内股东在香港注册公司对外则一般称为港资企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下定义,对外称自己是外企是可以被接受的。

    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要什么条件?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名字 2.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 3.注册资金, 4.监事身份证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 5.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 6.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 港澳台有入境记录,则无需进行公证或认证,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回乡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深圳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哪些资料和步骤?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1、投资人护照复印件(需在当地做公证并由当地大(领事)使馆认证);  2、投资方资信证明原件;  3、投资方承诺书及公司介绍;  4、设立申请书;  5、公司章程;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会人员委派书及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8、进出口商品目录;  9、拟设公司法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照片;  10、拟设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和上岗证复印件及照片;  11、授权中方某人签字的授权书(如果没有,不用提交);  12、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3、委托本公司代办手续的委托书;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积极促进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单独或者与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四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国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公开。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

    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对相对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依法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为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经国家批准设立,对外商投资实行更加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试验证明成熟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款规定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国家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第十六条 除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外,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供应商条件的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通过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融资,有关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促进外商投资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有针对性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综合性的外商投资指引。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编制本行业、领域的外商投资指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编制相应的外商投资指引。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数据信息、办事指南以及投资环境分析等内容。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照中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后,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其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公开履行职责信息的,不得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应处理,防止泄露。

    本地人在香港注册一个公司是属于港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 香港公司注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可以享有的优惠措施、便利条件等作出的承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出其法定权限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政策承诺。政策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三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以下称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问题,协调完善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对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本地区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投诉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或者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投诉工作机制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诉工作机制应当按照高效、便利、畅通的原则,完善工作规则、投诉渠道,并制定投诉指南。投诉工作机制的组成和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工作规则、投诉渠道和投诉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布。

    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投诉工作机制应当分析、总结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保障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相关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设立合伙企业方式在该领域进行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外国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应当符合负面清单关于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前款所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对外国投资者增加许可条件或者适用更严格的许可条件,不得增加审核环节、审核材料以及提出其他额外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审核其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审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核。

    第三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明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具体流程,加强对投资信息报送的指导。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以及报告的频次,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尽可能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原则确定。确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以及报告的频次,应当充分听取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外商投资信息,应当及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6个月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可以将相关情形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对外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变更手续的具体流程等。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胞投资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称 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如何查询香港工商注册信息?

    香港成立的公司无法在国内工商网站直接查询。除非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了代表处,可以查询代表处信息。
    注册香港公司不能直接在国内经营,如果要在国内开展业务,必须成立外商独资或者合资公司才可以。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投资公司,首先要进行公司公证。
    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成立外商投资公司,需要做香港公司公证,包含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法团成立表格(NNC1)或周年申报表(NAR1)、章程及董事会决议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注册香港公司对SOHO的好处?

    企业选择财税顾问有哪些好处?注册一个香港公司,以这个公司名义出口,出货交给货运公司就行了,叫买家将货款打到您的香港公司账户就可以了,这个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账户是可以开在国内的,因此在国内就可以提外汇,转帐,电汇,支票,还能接L/C,又有了一个香港公司的良好国际形象,可谓一举三得。 所以说,有了香港公司,注册的费用低,以后操作起来手续也很简单,没有国内公司(哪怕是有进出口权)操作起来那么复杂。注册香港公司对小型办公的好处1.合理税务筹划:基本原理就是利用好税收政策,利用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举个例子:A企业(所得税25%)将其生产成本为250元的产品10000件,以350元的销售价格卖给外商,据此,该企业的税率额为:(350-250)×10000×25%=25万元。如果该企业在税率较低的B国(税率为0%)建立一家分支机构,并将注册香港公司交易做如下的重新构架:企业本部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在B国的机构,然后再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外商,则应该交纳的税款为:(260-250)×10000×25%+(350-260)×10000×0%=2.5+0=2.5万元比筹划前所得税节约25-2.5=22.5万元所以企业到国外去投资,要重视和懂得税收筹划,同时不要弄虚作假,遵守当地税法,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2.在国内四大内资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可开设到离岸帐户,其帐户资金自由支付,避开外汇管制:离岸帐户视同境外帐户,资金进出均不受外汇管制。汇入付出都不必提供文件(说明用途),资金调拨自由,可随意转帐。该帐户在国内可以直接操作。3.注册香港公司可以保留外汇:使用外汇时,可减少汇兑损失。假如结汇时汇率7.264,购汇时汇率7.294,有3分的汇差可以节省,100万美元可以节省3万美元.4.利用优惠的引资政策:投资享受外资待遇,可利用国内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买土地价格可以优惠。5.商业信息的保密:借助离岸公司截留利润与商业信息,有利于公司贸易的发展。可以以离岸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有出口权的企业收购产品,可以做转口贸易等等。6.提高境外资金的运营效率,提高综合调配能力:贵司的利润直接、方便、无偿地留到自己公司的海外帐号上,控制资金的主动权,境内外资金综合调配(例:填补逾期未核外汇的缺口)。7.低成本运作国际公司:海外不需租用办公室和雇人员,由注册服务公司专业打理,而帐号由自己独立控制。这样会又方便、又省成本。8.注册香港公司其他资源性的优势:商标注册、上市、理财、贴牌生产、联营等。飞驰环球香港注册中心是专业涉外综合服务商,提供专业香港、英国、BVI、开曼、塞舌尔等海外离岸公司注册,开离岸账户,记账报税,律师公证,公司后期年审,审计等业务

    我注册了一个香港公司,可以在大陆经营吗?

    香港公司不能在大陆直接经营业务,如果要在大陆实际公司运转业务,必须要注册外资公司才可以。

    请问:香港公司要收购国内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经哪些部门批准?

    专业回答如下:

    1.若要利用香港收购国内的公司,也就是合资或者独资,需要该香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均为非大陆居民,或者持有大陆以外绿卡的大陆人也认可。

    2.若没有外籍人,可以找个外籍朋友来代替,不需要担心把香港公司所有权给该外籍朋友会有风险,因为是有办法规避的。

    3.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该香港公司的《中国公证人》文件,证明该公司的架构及董事身份等情况,国内政府要。

    4.带上相关文件去外经委申请外商投资,再经过外管局验资,最后工商、税务等。

    5.整个时间,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及投资所有程序,大概3个月左右。

    6.我本人是做这行的,所以肯定专业,请记得把分给我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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