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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8]17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促销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促销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8]174号        2008-08-11

  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通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榕地税发[2008]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于预存话费送手机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闽地税函[2008]17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促销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发展C网用户过程中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是一种折扣性质的企业市场促销行为。用户在取得手机时需预存约定话费,同时需签订协议约定在网时长、月最低消费额、预存的话费分月解冻、违约离网预存话费失效等条款,取得手机和预存话费的约定使用是紧密关联不能分割的。在这个营销过程中个人用户因预存话费而取得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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